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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

秦朝的监狱制度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发展史   发布时间: 2021-08-24 14:09:09   浏览:2309次  字号: [大] [中] [小]
       重刑主义的治狱思想使秦朝“群盗满山,赭衣塞路。故每岁断罪,数至十万”。秦朝的监狱多,刑徒多,施刑对象广泛,株连无辜,且刑罚手段残酷。这样的结果与统治者希望借此达到“无刑”的愿望相反,因而最终导致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监狱建制
       秦朝的监狱称“囹圄”,从秦朝开始,封建社会监狱的设置建制一般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置。在秦朝,中央监狱设在京师咸阳,因此,中央监狱称为咸阳狱,或称廷尉狱。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扩建至四十多郡,郡以下设县,地方监狱设在郡县,如曾关押过韩非、程邈的云阳郡监狱,曾关押过蒙恬的阳周县监狱。
       监狱分类

       秦朝的监狱分为两种,一种是关押未判决的在审的犯人,如史籍所载京师有系属廷尉的咸阳狱,一般这类监狱的规模都比较小,关押的是较为重要的犯人,且对在押犯管理得相当严格。另一种监狱是关押已判决犯人的,由于秦推行重刑轻罪的政策,所以犯人很多,以至赭衣塞路,囹圄成市,随地为狱,这种监狱类似于后世的集中营,很难想象建骊山墓及阿房宫的 70 万刑徒能有正规的监狱,因此,可想而知犯人在住宿起居方面的条件是何其简陋。

       此外,秦朝还设置有内宫监狱。内宫,原是皇宫内的宫室,后辟为监狱,专门囚禁皇族成员及后妃犯罪者,称为“内宫狱”。秦二世时,公子将闾等兄弟三人被囚于内宫狱,并自杀于狱中。从秦朝在内宫设立监狱以来,以后的朝代沿袭了这个做法。

       监狱官吏

       在秦朝,具体管理监狱的官员是狱掾,县丞属官。狱掾下设狱吏,又称治狱吏,是监狱差役。秦朝从中央到地方逐级设置监狱,狱官也由中央监狱到地方监狱系统配置。秦律对于监狱官吏的失职和违法规定了具体惩罚措施:如果监守囚犯的人因没有监守住囚犯而致使囚犯逃跑,自己或亲属朋友代为捕获,可以免罪;否则就要治罪。如果监守囚犯的人因鞭打服劳役的囚犯致使囚犯逃跑,监守囚犯的人就要在官府服劳役,直至逃跑了的囚犯回来。

        狱政特权

       在秦朝,官僚地主阶级享有狱政特权:普通地主可用自家的男女奴隶或用牛马去替他赎罪,从事工商等贱业的人员则不可用他人或财物赎罪;对于有爵位的人,《秦律十八种·司空》规定:“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摞挟。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安居赎赀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拘椟摞扶,将司之;其或有亡,有罪。”《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何论?当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 押送在乡里作恶的人而将他放走,应如何论处?按他所放走的人那样戴着刑具到边地服劳役,直到

放走的人被重新捕获为止。如果是有爵位的人,则不必到边地去,可在当地官府服劳役。对高级官吏的子弟犯罪,秦律中也规定了种种优待措施。
        刑徒的管理
       秦始皇穷奢极侈,为自己建筑阿房宫,修造骊山墓,工程之大空前绝后。据《史记》和其他史书记载,秦朝北筑长城的人数是 40万,南戍五岭的有 50 万,造阿房宫和骊山墓各 70 余万。加上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各地官府服各种杂役者,服劳役的人数在 300 万左右。在这 300 万人当中,绝大多数是因犯罪而被判服劳役的刑徒,使本来要由农民承担的这些劳役改由刑徒这种无偿劳动力来承担。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刑徒制,到了秦朝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
       (1)刑徒的种类
       刑徒种类是以判处徒刑以后最初从事的劳役类别为标准划分的,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但根据实际情形来看,刑徒不仅仅只是服筑城、舂米、砍柴、择米等劳役,还会从事大规模的土木工程、农业生产、兵器生产和其他手工业生产。刑徒的劳役紧密结合了封建国家的现实需要,为秦朝存续做出了贡献。
       (2)刑徒的补充

       秦朝由于大兴土木,刑徒尽管以数百万计,但还是远远不够,于是,统治者将弛刑、治狱吏不直者、贾(商人)、赘婿都算做刑徒,充实到刑徒队伍中,为秦朝服务。弛刑是指弛刑徒,弛刑徒由国家赦免,在行动上有了自由,但仍然属于刑徒的一种,他们是罪人奴隶,当国家需要时,被调集服劳役、充兵役或戍边。治狱吏不直者,是指在管理刑徒中渎职、玩忽职守者。贾应该是指不守法的奸商。赘婿是指男子到年龄不娶妻或结婚后到女方家落户的人。秦朝之所以把赘婿也当作刑徒调拨,从经济上讲,是因为男子到女方家落户就少了一户缴纳赋税、提供徭役的对象,这于秦王朝是不利的;从封建伦理道德看,封建社会是夫权社会,男子要立家,要顶门立户,出丁纳税,这些都是赘婿被补充到刑徒队伍中的主要原因。

       (3)刑徒的解送

        在罪人判决以后,官署便依照严格的交接手续,指派吏徒携带通行证件和押解公文开始解送罪人。按照规定,中途可以更换负责押解的吏徒。押解罪人到达目的地后,吏徒将押解公文送到当地官署和长官。移交完毕后,押解人要返回将押解情况向原押解官署报告。由于刑徒服劳役的地点遍布全国各地,路途有远有近,为保证将刑徒按时押解到位,及时投入劳役,秦律规定:“失期,法当斩。”

       (4)刑徒的监管

       秦朝对刑徒有一套严密的监管措施。刑徒要穿赭色囚衣,戴刑具。 设“ 署人”“更人”看守刑徒,署是指看守岗位,署人是指站岗防卫的人;更人是指看守的人。利用轻刑徒监率重刑徒,城旦舂由司寇来监率,监率刑徒城旦的司寇叫城旦司寇,监率刑徒舂叫舂司寇,司寇不足可将服劳役三年以上的城旦舂转为司寇,或者由隶臣妾充当司寇。

       刑徒逃跑则惩罚监率者,如果隶臣监率城旦,城旦逃跑了,应将隶臣处以完城旦,并将其在外面的妻、子收孥。奖赏捕获逃亡的刑徒,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奖赏黄金二两。

       劳役管理
       秦朝把罪犯的身高作为是否要劳作的法定标准,而不是按照罪犯的年龄来确定。秦律规定,凡身高达到五尺二寸(约 1.25 米)的刑徒就要服劳役,而且还规定了刑徒劳役管理的内容。
       (1)劳役时须戴戒具。戒具既有木制的,又有金属材料制作的铁钳、铁桎,以防止刑徒在劳役期间逃亡。
       (2)制作的手工业产品要符合标准。要求按照规定制作同一类型的器物,它的大小、长短、宽窄必须相同。
       (3)惩罚制作次等产品的刑徒。为便于检查,刑徒要在所作产品上刻上自己的名字,被检查时,成品如不合格,则会受到处罚。

       (4)冬天减少生产定额。冬季三日收取相当于夏季两天的生产定额。

       (5)刑徒必须爱护生产工具。刑徒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损坏、损毁瓦器、铁器、木器、车辆的,要受到鞭笞惩罚。

       (6)饥饿惩罚。在刑徒劳作时如不服从管理,允许对其实施饥饿的惩罚。
       (7)农忙放假,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者“归农田、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允许他们在播种和田间管理等农忙季节回家二十天。一家如有两人以上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无人照看家室者,允许放归一人,使他们轮流服劳役。
        衣食管理
       衣食管理主要包括囚粮、囚衣的供应和管理。
       (1)囚粮的供应根据刑徒的劳动强度、性别及年龄等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口粮标准和发放办法:在官府服劳役的隶臣每月二石,隶妾一石半;不服劳役者不发放。从事劳作的小城旦或小隶臣每月一石半,不能劳作者每月一石;舂或小隶妾每月一石二斗半,不能劳作者一石。每年二月至九月的农忙季节,参加农耕生产的隶臣,每月加发半石;舂加发四分之一石。劳动强度大的劳作,如从事筑城或者城旦,酌情增加口粮: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从事站岗等劳作者,早晚饭均三分之一斗。有病刑徒也有口粮,由吏酌情发放。
       (2)囚衣的供应和发放夏衣四月至六月发放,冬衣九至十一月发放,逾期未领不再补发。在京师咸阳服劳役者,凭券到大内府库领取;在县服劳役者,凭券到县衙领取。冬、夏囚衣各有大、中、小三个号,各用料多少,价值多少钱都有具体规定,由刑徒出钱给发。成年男刑徒冬衣价值一百一十钱,夏衣五十五钱;成年女刑徒冬衣五十五钱,夏衣四十四钱。未成年男刑徒冬衣七十七钱,夏衣四十四钱;未成年女刑徒冬衣四十四钱,夏衣三十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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