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的监狱
南朝是继东晋之后,偏安江南的汉族政权。南朝的社会风尚同东晋一样,崇释老、轻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法理为俗务。在狱制上,南朝一直袭用晋法。南朝监狱的建置,沿用东汉、三国两晋以来京师二狱的旧制,如梁代京师有廷尉和建康二狱。梁武帝天监五年(506 年)初立诏狱,诏建康县置三官与廷尉三官分掌狱事。陈代一直沿用梁法,也以建康县为南狱,廷尉寺为北狱,并设置正监评,以掌狱事。南朝地方州郡县也各有狱。到南齐时,南齐还设有尚方狱,隶属于少府,有左右尚方令各一人。
在南朝的狱具方面,梁代有械、杻、斗械和钳,“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永制”。在陈代,不仅有械、杻,而且有锁,“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不计阶品”。在南朝,诸帝的听讼、录囚活动较为普遍,有的皇帝还下到地方的州郡去听讼、录囚。实际上皇帝录囚仅为点缀而已,经常是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治署去理察囚徒冤枉。为了录囚、理冤,陈代还成立了录冤局,成为录囚的专职机构。a
北朝的监狱
北朝,包括北魏(后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北齐和北周。北朝不像南朝那样崇尚浮华,而是名副其实地继承了汉魏遗风。北朝是我国封建法制和封建狱制由早期向成熟期过渡的关键时期。就律典而言,北朝优于南朝。北朝诸帝,同南朝一样,时常听讼、理冤,又屡下缓刑之诏。但是,由于北朝受秦汉严刑传统和北方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影响较深,刑狱颇为严酷。
北朝监狱,以北魏最具代表性。在北魏的监狱建制上,中央监狱设在京师,京师设有二狱,“元魏京师亦止二狱”b,即廷尉狱和籍坊狱。北魏地方行政机构分州郡县三级,州、郡、县也各自设有自己的监狱。在狱具方面,北魏有大枷、高杻,重械和缒石。宣武帝元恪即位,意在宽政,于永平元年(508 年)“诏尚书检查枷杖大小之违制之由,科其罪失”,即检查枷杖规格和违制情状。北齐狱具,有鞭、枷、锁、棒,北齐文宣帝高洋使用的刑具更为残酷。高洋选行酷虐,任情喜怒,造大镬、长锯、剁锥等,并陈列于廷,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仆射杨遵彦乃命宪司先定死罪囚犯,随时供帝杀人,谓之“供御囚”。
北朝狱制,也有宽缓的规定。例如,“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北魏律规定有“死囚无亲者上请”制度,“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朔从流”。北朝的狱具及其规格、女犯产后百日执行,死囚留养承祀等制度为后世封建狱制所沿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