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的归属及关押对象等情况来看,中央监狱体系有大理寺狱和御史台狱等。
大理寺狱
唐朝的大理寺狱是附设于大理寺的中央监狱,拘禁待审待决的各类罪犯。大理寺狱的狱丞具体掌管监狱管理的各项工作,例如带领狱卒监督罪犯的服役与监禁,检查狱囚桎梏情况,对狱囚实行狱内处罚等。
大理寺狱,主管是大理卿、少卿。大理寺“设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大理寺卿作为高级长官,主要是行使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凡诸司百官所送犯徒刑以上,九品以上者犯除、免官,庶人犯流、死以上者,详而质之,以上刑部。”主要是对以上类型的罪犯进行审讯,而具体的监狱事务则另有狱吏来负责:“狱丞四人,掌率狱吏,检校囚徒,及枷杖之事。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八人。问事一百四十八人,掌决罪人。”
关于狱囚的关押,《唐六典》中也做了规定:“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金吾获,亦送大理。”a 即大理寺狱主要关押收禁中央各部、司、寺、监的犯罪官吏,以及京城的重要罪犯,还有外地押至京城的钦犯、重犯等。由大理卿、少卿管辖,具体公务则由寺丞率狱吏具体管理。
御史台狱
在贞观末年,御史台设东西两狱,主要收押御史弹劾的官员和皇帝交办的朝廷命犯。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负责管辖。“御史台侍御史四员,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b 防止从大理寺狱提审案犯泄露狱情。武则天专制时期,重要案犯均收禁在御史台狱,以便台官直接审判各种皇帝交办的诏狱案件。由于从御史台长官到侍御史以下,往往各自监禁犯人,使牢狱常出现人满为患的情况,唐玄宗时废除了御史台狱,但到唐宪宗时期又被恢复。
内宫狱和掖庭狱
内宫狱:唐朝时期为严格区分普通案犯与皇族犯罪成员的界限,在内宫设置了临时的幽禁场所,即内宫狱,用以监禁太子诸王、后妃、公主犯罪者。因为案情重大,性质特殊,所以一般不经过普通司法程序,重者立即处死,轻者拘禁于内宫待审待决。例如,太宗贞观年间皇四子李泰同太子李承乾争位,李泰被监禁于将作监。又如高宗调露二年(680年),章怀太子李贤因反对武则天临朝称制,被废为庶人,“幽禁在其他秘密住所”。掖庭狱:唐朝设立“掖庭局”,隶属内侍省管辖,是皇宫内的女工作坊。被执行从事劳动的女工都是犯罪的公主、嫔妃、女官和宫女,以及朝廷大臣犯罪后牵连的家属。“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掖庭狱是囚禁女犯的场所,属于唐朝的中央监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