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的统治者在儒家“慎刑”和“悯恤”思想的指导下,提出了“宽缓刑狱”的治狱思想,其中主要以恤囚制度为其主要形式。
宽省刑罚
宽省刑罚,是指皇帝以诏令的方式减轻或免除罪犯罪责或刑罚的一种方法。此项制度开始于惠帝,此后历代皇帝纷纷效仿。《后汉书·和帝纪》载:“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已下皆免遣。”光武帝刘秀颁布诏令:“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b宽省刑罚,已经成为监狱管理体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录囚
录囚即“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指国家的最高君主和负有监察职责的上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察监狱,审查和监督狱情,平反冤狱,施行宽赦,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与司法的公平、公正。《汉书·百官志》载: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汉书·百官公卿表》也有详细的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颜师古注:“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察省治狱,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及不省。”两者都记录了录囚制度,并且详细记载了官员的职位及职责。
为了防止冤狱、平反冤狱,在西汉初期就已经开始实施录囚措施。以后的管理也把录囚作为一项重要的狱政制度确定下来,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录囚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冤狱的发生,缓和了社会矛盾。
颂系囚徒
颂系囚徒是指使罪犯不佩戴刑具的优待,是对囚犯的宽容措施。颂系的范围从惠帝时的达官贵人惠及到了平民百姓。《汉书·刑法志》中记载,景帝后元三年(前 141 年),颁布诏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b将八岁以下的儿童至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包括已经怀孕但尚未生产的妇女、老师、侏儒全部纳入了“颂系”的范围。《汉书·平帝纪》中也记载,平帝元始四年下令:“……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并非亲身试法的女子、八十岁以上老人、七岁以下儿童等都可以享受到颂系的待遇。因为“眊悼之人,刑罚所不加,帝王之制也”“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颂系囚徒的措施使平民百姓享受到了优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赦免囚徒
赦免制度是汉朝监狱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强调祥刑慎罚,是儒家思想的重要体现。赦免有大赦、特赦、曲赦等,多是通过减刑降刑来达到目的。赦免制度在两汉时被普遍适用,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护政权稳定和维持人民生活的安定有着积极的作用。的具体体现。纵囚归家允许囚犯在每年三伏和寒冬腊月暂时回家与家人团聚,并与囚犯约定时日,克期返回的制度。《后汉书·虞延传》载:“虞延为官金吾府,任细阳令时,每年至伏腊之时,即遣所系囚犯各使归家,囚徒感其恩德,皆应期而还。”a 又据《后汉书·戴封传》载:“戴封升任中山侯相,当时各县有罪囚四百余人,辞状已定,即将刑,戴封有哀怜之意,皆允许回家一次,与克期日,皆无违者。”纵囚归家制度允许囚犯与家人团聚,不仅使囚犯获得了短期的人身自由,也缓和了社会的阶级矛盾,体现了当时的人道主义思想。
恤优女犯
恤优女犯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妇女的保护而对妇女犯罪的一种宽容待遇。据《汉书· 平 帝 纪》: 汉 平 帝 元 始 四 年(4 年)诏:“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非坐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c《后汉书·光武帝纪》: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年(27 年)诏:“妇人从坐得,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d 妇女只要不是自己亲身犯罪,或者不是因不道罪而受株连,皆不得拘系。此外,汉朝法律还规定,如果被判处死刑的女囚怀孕,必须待其生产完毕后方可执行。《汉书·王莽传》:“王莽执宇送狱,饮药死。宇妻焉怀子,系狱,须产子已杀之。”
秋冬行刑
汉朝统治者依据董仲舒的学说,制定了秋冬行刑的制度。在春夏执行死刑,则“上逆时气,下伤农业”;《后汉书》也有“立春阳气至,可以施生,故不论囚。”所以,“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将行刑安排在秋冬,“顺天时”。由此可见,秋冬行刑已经成为汉朝执行刑罚的定制。秋冬行刑,不仅顺应了自然发展的规律,不误农时,有利于农业生产,同时也为中央和地方管理省刑录囚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和保障,从而促进了社会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官葬制度
官葬制度是指刑徒在监狱或者服劳役期间得疾病,官府有义务为其提供医药;如果其在劳役期间死亡,且亲属皆无,无家归葬,官府就负责将其安葬的一种制度。官葬制度是汉朝监狱管理制度人性化的又一个重要体现。据《后汉书·桓帝纪》记载,桓帝建和三年(149年)下诏:“又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葬。”1964 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河南省偃师县大郊村附近的考古发掘中,发掘出了洛阳东汉 522 座刑徒墓,发掘出的墓志砖均刻有刑徒的具体姓名、刑名、部属、狱所名、死亡时间等,另外还有六块墓砖刻记着“勉刑”(不戴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