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期的录囚也称“虑囚”。通过录囚不仅有利于封建统治者牢牢掌握治狱大权,而且通过皇帝和官吏的录囚活动,能够平反冤狱,疏决淹囚,减少囚犯瘐死,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1. 皇帝亲录囚徒
唐朝皇帝的录囚活动较为频繁,并成为赦事之一。如高祖李渊武德四年(621 年),对“盗非窃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唐太宗李世民贞观二年(628 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遂下诏全部予以宥免。贞观五年(631 年)进一步把录囚作为定制,“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高宗李治即位,仍遵贞观旧制,凡“京城见禁囚,每日将二十人过帝自虑之,多所原免”d。唐以后录囚已成为实行特赦的固定制度。贞观二十一年(647 年)后,唐太宗每视朝录囚 2 万人,对罪囚广泛实行宽宥。
唐朝皇帝录囚活动频繁,并且把录囚与赦免密切结合起来,作为对罪囚实行宽赦的一项重要制度。当然十恶大罪不在录囚赦免之内。除此之外,“量情降宥”,“降死至流,流降入徒,徒降入杖,杖者并放。”e
2. 官吏定期录囚
唐朝时期把录囚作为司法长官和监狱官吏的职责之一,规定他们要定期录囚。唐太宗贞观五年(631 年)规定:“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唐六典》也规定,唐朝诸州刺史每岁一巡属县录囚,御史台监察御史巡行州县录囚。唐律还规定:“每年正月遣使巡复狱情,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不如法者。”b可见,唐朝时期官吏录囚不仅形成定制,而且录囚内容也有所扩大,包括平理冤狱、疏决淹囚、惩罚官吏在监狱管理中的非法行为等。总之,唐朝录囚制度是值得肯定的一项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录囚,客观上起到了疏通监狱,察冤平反,监督狱政,防止冤狱滞狱,有效统一调整审讯、刑罚、监狱行刑的作用。